" 法轮功邪教教主李洪志在其《转法轮》及多次"讲法"中藐视人间的法律,说什么:"常人社会的法是法轮大法最低层次的法的体现……法律管常人的事情,这是没有问题的。一个练功人就是超常的了,不能用常人中的理来衡量了。"(《转法轮》)。还说:"正法时期的大法弟子可以不受人间法律的束缚"(《正念的作用》)。还说:"人类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机械地限制人,封闭人,包括制定法律的人在内。这个法律定的太多了,人都象动物一样被管着,没有出路了。"(《在美国讲法》)等等。
李洪志的这些邪说包含着险恶的用心,李"师父"就是以这种"法理"给弟子们洗脑,再以"弘法"的各种行为(如:讲真相、救度世人、搞"三退"等)煽动邪教追随者去违法犯罪。笔者接触过大量这类法轮功邪教犯罪人员,他们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径没有明确地认识。例如:贵州省的郑某(男、1968年生人,籍贯贵州省都匀市),2003年因参与法轮功地下违法活动、破坏电视通讯设备、插播法轮功邪教宣传片等犯罪事实,被法院依法判处8年有期徒刑。后来,笔者见到郑某时,他就向笔者表示:"我们修炼人不承认中国的法律,法轮大法是天法,我们按天法做事没有错。"笔者为了说服他,拿出法律条文向他解释,可郑某根本不听,闭上眼睛后口中直念李洪志的"论语"。直到2012年在反邪教志愿者的帮教下,郑某才认清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万分悔恨。
郑某先前藐视法律的行为,就源于他受李洪志邪教邪说的控制,以为人间的法律对他们大法弟子没有约束力,他们只听"师父"的话,信奉"师父"的"法理"就是他们生活中的最高准则。在法轮功犯罪分子的心中,国家的法律等同虚设,他们只认"师父"的"法理",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这说明,李洪志的"法理"邪说诱惑、煽动了众多弟子去违法犯罪,其结果不仅仅是法轮功信徒危害社会、残害生命,同时也把他们自己推向了犯罪的深渊。如"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的开封法轮功人员,如吉林的关淑云、湖南的龙学丛、江苏的万成彦等等法轮功犯罪人员都是这方面的典型。 "
李洪志的这些邪说包含着险恶的用心,李"师父"就是以这种"法理"给弟子们洗脑,再以"弘法"的各种行为(如:讲真相、救度世人、搞"三退"等)煽动邪教追随者去违法犯罪。笔者接触过大量这类法轮功邪教犯罪人员,他们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径没有明确地认识。例如:贵州省的郑某(男、1968年生人,籍贯贵州省都匀市),2003年因参与法轮功地下违法活动、破坏电视通讯设备、插播法轮功邪教宣传片等犯罪事实,被法院依法判处8年有期徒刑。后来,笔者见到郑某时,他就向笔者表示:"我们修炼人不承认中国的法律,法轮大法是天法,我们按天法做事没有错。"笔者为了说服他,拿出法律条文向他解释,可郑某根本不听,闭上眼睛后口中直念李洪志的"论语"。直到2012年在反邪教志愿者的帮教下,郑某才认清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万分悔恨。
郑某先前藐视法律的行为,就源于他受李洪志邪教邪说的控制,以为人间的法律对他们大法弟子没有约束力,他们只听"师父"的话,信奉"师父"的"法理"就是他们生活中的最高准则。在法轮功犯罪分子的心中,国家的法律等同虚设,他们只认"师父"的"法理",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这说明,李洪志的"法理"邪说诱惑、煽动了众多弟子去违法犯罪,其结果不仅仅是法轮功信徒危害社会、残害生命,同时也把他们自己推向了犯罪的深渊。如"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的开封法轮功人员,如吉林的关淑云、湖南的龙学丛、江苏的万成彦等等法轮功犯罪人员都是这方面的典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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