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正犯",是指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分为单独正犯、共同正犯和间接正犯(作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按照罪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没有采用正犯这个概念)。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正犯不一定都是主犯,也有可能是从犯;主犯也不一定都是正犯,比如说教唆犯有时是主犯,但他不是实行犯因而不是正犯。另外,独犯与共犯,顾名即可思义,不必赘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缉令》(公缉【1999】0102号,1999年7月30日)是这样说的:"李洪志组织和利用'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宣扬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并未经依法申请和许可,组织、策划集会、示威,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等活动,涉嫌犯扰乱公共秩序罪,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予以通缉。"由此可见,李洪志是作为"正犯" (实行犯)之主犯被通缉的。此外,李洪志在非法行医、非法办班敛财、非法制售书籍、音像品等方面,其行为都构成正犯之主犯。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据《李洪志在美国的犯罪记录》(凯风网2014年5月8日)爆料,2006年2月27日,李洪志因驾车未系安全带而受到犯罪指控。案件由美国新墨西哥州法院开庭审理,随后,由于李洪志未按时出庭,受到了第2项指控。2006年4月17日,李洪志签署了认罪书,并支付了罚款,承担诉讼费用。又,美国弗吉尼亚州法院官方网站Courts.state.va.us收录了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因超速违反交通法规而受处罚的处理情况,那是2008年1月6日,李洪志在限速65英里的路段开到了79英里,2008年2月14日,李洪志被处罚款70美元,诉讼费61美元。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