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次司法解释出台以前,关于涉邪教犯罪的司法解释有三个,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2年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三个司法解释虽层次清晰、内容科学,但也存在"散、乱、重"的问题。"散",即涉邪教犯罪案件如何定罪量刑,如何区分此罪与彼罪,如何判断罪数、犯罪形态,答案散见于上述三个司法文件中,既不方便查阅学习,又不利于司法人员执行运用;"乱",即逻辑不够严谨周密,有混乱之嫌。以《解释(二)》为例,第1条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第2至第4条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第5条又回到罪与非罪的老问题,第7至第10条又规定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完全没有按照先罪与非罪、后此罪与彼罪的逻辑顺序来安排内容;"重",即内容重合,纵观2002年《解答》的内容,基本上是《解释(二)》的量化细化,相关内容完全可以与《解释(二)》合二为一。
新司法解释的颁布,有效解决了"散、乱、重"的问题。一是形式完备。合三为一,改变过去内容分散、三分天下的格局。一翻新司法解释,关于涉邪教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谁来鉴定邪教宣传品等等问题,一目了然,既利于学习研究,又便于操作执行。二是内容系统。更加权威、集中、统一,逻辑更强,条理更顺。新司法解释将重复的内容剔除、繁琐的内容简化、抵触的内容理顺,条文不再"打架",法律权威得以体现;按照如何认定邪教组织、涉邪教犯罪如何定罪量刑、犯罪形态如何把握、罪数如何判断、此罪与彼罪如何区分的顺序安排内容,层层递进,逻辑严密。"
新司法解释的颁布,有效解决了"散、乱、重"的问题。一是形式完备。合三为一,改变过去内容分散、三分天下的格局。一翻新司法解释,关于涉邪教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谁来鉴定邪教宣传品等等问题,一目了然,既利于学习研究,又便于操作执行。二是内容系统。更加权威、集中、统一,逻辑更强,条理更顺。新司法解释将重复的内容剔除、繁琐的内容简化、抵触的内容理顺,条文不再"打架",法律权威得以体现;按照如何认定邪教组织、涉邪教犯罪如何定罪量刑、犯罪形态如何把握、罪数如何判断、此罪与彼罪如何区分的顺序安排内容,层层递进,逻辑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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