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日星期三

"  随着邪教犯罪手法的变化升级,司法实践中对邪教犯罪的打击处理出现一些新问题,亟需加以研究解决。如为了传播而持有、携带邪教宣传品或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查获邪教宣传品,应该按照犯罪的何种形态定性?又如,对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而未经处理的行为,是否该累计计算宣传品数量? 再如,对于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邪教宣传品难以确定的,是法院自己认定,还是交公安机关认定,抑或交由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判断?新司法解释不掩盖矛盾,不回避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需求,均给予了鲜明、主动的回应,有效解决了司法难题,充分发挥了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功能。关于犯罪形态问题,新司法解释第6条明确:"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关于邪教宣传品认定问题,第15条规定:"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邪教宣传品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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